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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2017-2022年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06-26 19:16:16 来源:海拔新闻 分享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崔善红 张琦)6月26日,海南高院发布2017-2022年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向全社会彰显海南法院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进一步警示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海南“无毒岛”贡献法治力量。

此次发布的7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包括大宗贩卖毒品案、吸毒致幻杀人案、制造毒品案、走私毒品案、新型毒品案、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等。

案例一:


(相关资料图)

郑某1、黄某1等制造毒品案

——纠集多人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对多名主犯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2016年8月,郑某1租赁了广东省汕头市某造纸厂旁的铁皮厂房,作为制造毒品的场地。之后,郑某1让黄某1联系购买制毒原材料并寻找制毒工人,提供资金给郑某2负责购买空调、塑料桶等制毒工具以及制毒工人的饮食。郑某1还高薪雇请郑某3帮忙给制毒工人做饭,同时负责在制毒工厂看场、望风。

2016年12月,在郑某1的指挥下,黄某1、余某1等人驾车运送了一批制毒工具到制毒工厂,余某2等人在厂房内制造毒品,但未能成功。2017年1月6日,郑某1通过黄某1联系的“锋哥”购买了制毒原材料。黄某2、余某2等四名制毒工人开始在铁皮厂房内制造毒品,郑某3负责做饭、望风。1月8日上午,黄某2等人成功制造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半成品。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制毒工厂抓获黄某2、郑某3,查获毒品半成品总净重1060.75千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1、黄某1、郑某2、郑某3、黄某2犯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1、黄某1、郑某2、黄某2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郑某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郑某1、黄某1、郑某2、黄某2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郑某1、黄某1的死刑,两名被告人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禁毒斗争的打击重点。本案是一起重大制毒犯罪,参与人数多、制毒规模大、涉案人员大多具有亲友关系。本案被告人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制毒团伙的多名主犯适用死刑、对从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突出打击重点、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二:

蒋某1、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跨省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2017年2月初,同案人陈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商定从广东省购买毒品运回海南贩卖牟利。2017年2月2日,陈某和王某某共同从海口驾驶快艇至广东,于次日凌晨向蒋某1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条(每条重约一公斤),共支付毒资数万元。2017年2月6日左右,王某某通过电话与蒋某1、张某某商谈购买毒品事宜,商定王某某和陈某向蒋某1购买8条甲基苯丙胺,另张某某每条收取3000元好处费,王某某向蒋某1支付定金。同年2月12日,王某某继续支付定金2万元给蒋某1,并商定当天前去广东交易。同案人A(已判刑)与王某某一起到广东购买毒品。2月12日下午,王某某向蒋某1购买8条甲基苯丙胺(每条重约1公斤)和一包海洛因(重约50克),同时张某某乘坐轮渡过海与蒋某1见面。王某某和A将毒品运回海南后,当晚23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购得的毒品被全部收缴。

裁判结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蒋某1的死刑,蒋某1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蒋某1两次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另外,被告人蒋某1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其兄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已在几年前被执行死刑,其弟因吸食毒品过量死亡,三兄弟全部因为毒品走上毁灭的道路,可见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危害之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三: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杀死两人,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系有十几年吸毒史的吸毒人员,曾多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2018年1月22日晚上至23日上午,王某某在租住处吸毒,之后产生被“鬼上身”的迷信幻觉。23日中午,王某某因幻觉在租住处楼下言行举止异常。期间,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68岁)和被害人王某2(女,殁年69岁)步行从被告人租住处旁边小巷经过,被告人认为王某1和王某2是“鬼”,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折叠刀捅刺王某1和王某2,分别捅刺二被害人头部十几次,在二被害人倒地后,又捡起砖石猛砸二被害人头部数次,致二人当场死亡。

裁判结果: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海口中院依法报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维持一审对王某某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王某某的死刑,王某某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评析:吸食毒品不仅给吸毒者本人造成难以逆转的身心损害,还容易诱发各类次生犯罪。吸食毒品会引发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肇事肇祸,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长期吸食毒品,屡教不改,陷入精神障碍、行为失控的状态,非法剥夺两位无辜老人的生命,手段极其残忍,罪行令人发指,应从严惩处。人民法院在严惩被告人王某某罪行的同时,也告诫每一位公民自觉防范、抵制毒品,远离这一摧毁人性的“恶魔”。

案例四:

蒋某某贩卖毒品案

——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购买新型毒品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蒋某某与购毒人员赵某某通过社交聊天软件相识并互相添加为微信好友。2021年7月,赵某某在微信聊天中让蒋某某帮其购买毒品“冰”,蒋某某告知赵某某没有毒品“冰”,但可以帮其购买“上头”电子烟,赵某某同意且双方约定事成后给予蒋某某300元的好处费。蒋某某微信告知赵某某其找到了“上头”电子烟,赵某某通过微信向蒋某某转账400元。后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上家黄某某购买“上头”电子烟烟油一颗,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送达。7月26日蒋某某在约定酒店门口将“上头”电子烟烟油及电子烟烟杆交由赵某某,赵某某按照约定转账300元好处费给蒋某某。后蒋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海南省公安厅物鉴中心鉴定,现场扣押的疑似毒品可疑物中检出合成大麻素和烟碱成分,净重0.77克;住所处扣押的疑似毒品可疑物检出烟碱成分,净重1.31克。

裁判结果: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联络毒品交易并收取毒资、通过快递物流渠道交付毒品的现象日益突出。寄递业具有极强的物品传送能力,使得毒品犯罪能够突破传统条件下时空的束缚,实现远距离、高频率的交易。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某利用网络联系毒品订单,使用虚假姓名寄递毒品,隐蔽性极强。人民法院对蒋某某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物流实施新型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五:

王某贩卖毒品案

——社区医院医生利用职务便利贩卖自制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王某作为社区医院医生,自2016年起,从湖北某化工公司和武汉某医药公司购买地芬诺酯,在其住处将地芬诺酯粉末和氯丙嗪药片等调配在一起,后以“戒毒药”的名义,通过在其所工作的社区医院问诊或送货、快递邮寄等方式,以每包4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2019年4月30日,王某寄至广东省徐闻县的“戒毒药”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47小包“戒毒药”。同日,从王某处扣押的2包毒品疑似物(共计338.8克)及50小包疑似地芬诺酯和盐酸氯丙嗪混合物(共计55.31克,其中地芬诺酯共计50.31克)中均检出地芬诺酯成分。

裁判结果: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王某系社区医院执业医生,本应履行医生治病救人的职责,却以医生身份为掩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将个人配制的含有地芬诺酯成分的“戒毒药”利用问诊、送货或快递邮寄等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相较于其他身份的毒品犯罪分子,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依法严惩。

案例六:

董某1引诱、教唆他人吸毒,苏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9日晚,董某1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前往董某2家问其是否吸食,董某2同意后,二人在绿化带内吸食了毒品。2021年3月某日晚间,苏某在董某1家玩耍时,董某1询问苏某是否想吸食冰毒,苏某表示同意。2021年3月14日中午,董某1携带冰毒到董某3家中,并告知其:“冰毒是好东西,吸食了很舒服”,董某3在董某1的引诱下,与董某1在家一起吸食了冰毒。2021年4月3日23时许,董某1带董某4(系未成年人)到苏某家,拿出冰毒教唆董某4一起吸食。同年4月5日,董某1、苏某、董某4被派出所查获,三人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6月16日24时许,董某1携带冰毒带刘某某入住旅店,期间彭某某也被董某1叫到房间,刘某某、彭某某在董某1教唆下吸食了冰毒。被告人董某1于2021年12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苏某于2021年12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某1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董某1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心智发育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更易遭受毒品侵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案件。被告人董某1多次实施言语诱导、传授吸毒方法、夸大渲染吸毒感受的行为,引诱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刑,贯彻了加大对末端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刑事政策。在通过刑罚手段阻断毒品危害殃及未成年人的同时,人民法院也呼吁广大青少年深刻认识毒品危害,守住心理防线,慎重交友,远离易染毒环境和人群。

案例七:

陈某某走私毒品案

——通过代购走私管制类精神药品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

基本案情:2020年6月,陈某某在明知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精神类药品,俗称“蓝精灵”)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非出于医疗目的,通过微信联系做代购的上家杜某某(另案处理),并支付4600元通过杜某某从日本代购100粒“不眠症治疗药”邮寄到海南省东方市。同年7月11日,海口港海关在对进境国际邮件进行邮检的过程中,发现收件人为陈某某的国际邮件有100粒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与一袋零食夹藏在一起,并伪报品名“钙片”试图逃避海关监管。同年7月13日,海关缉私分局采取控制下限交付方式,在某酒店将前来领取该邮件的陈某某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100粒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净重为20.72克,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裁判结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本案中的“不眠症治疗药”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管制类精神药品,主要成分为氟硝西泮,具有成瘾性,长期滥用可导致呼吸系统、免疫系统疾病或精神疾病。近年来,受境外部分国家某些精神药品“合法化”的影响,部分人群产生管制类精神药品成瘾性低、危害性小的错误认知,出于猎奇心理或追求感官刺激而服用该类药品。被告人陈某某非出于医疗目的,通过国际邮包少量、多次、分散寄递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充分认识管制类精神药品的危害,提高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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