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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通知,自8月21日起,北京的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果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了生活垃圾清运费,就不能重复收取;如果没有包含,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标准为每户年收费30元。此外,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员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室内装修管理服务费,也不得收取室内装修保证金(包括装修押金)。为确保执行,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监督指导,加大执法力度。同时,物业服务行业党委应引领行业治理,督促物业服务人员主动履行相关要求,对拒不履行的人员进行通报。此外,物业服务人员还应加强对拆除、改造共有部分的巡视检查,不得以不收费为由推卸责任。这一通知的发布旨在规范北京市的物业管理收费,保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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