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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了对外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负担么?怀柔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晓霞向记者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外负债的情形很多,如因投资经营而借贷、一方借钱赌博等等,若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利于平等保护夫妻双方利益。
元旦前夕,怀柔法院召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新闻通报会,通报近三年以来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发布了涉夫妻一方事后补签合同、夫妻一方借钱赌博、离婚时声称欠下大额债务、父母追索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款及离婚后发现共同债务五起典型案例,并结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法律提示。
据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越发普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从共债共签、家庭日常成活需要及能够证明大额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三个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尺度。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20年以来,怀柔法院共审结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69件。这些案件中,夫妻多是为了经营、投资向金融机构或亲戚朋友举债。在债务未能偿还时,债权人一般会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所涉及的案件类型近八成是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纠纷,侵权赔偿以及离婚、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占比较小。值得注意的是,91.6%的案件判决结案,夫妻一方多以已经离婚、不知晓或婚姻状态不安宁为由不同意共同偿还,调和难度大。其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占74.6%,共债共签是主要认定情形。
记者注意到,本次发布的案例,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妻子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后,丈夫书面承诺共同还款。债权人起诉时,法院依照“共债共签”原则,判决夫妻二人共同偿还5.7万元的剩余借款。怀柔法院对此表示,夫妻“共债共签”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因此,事后补签债务应共同偿还。
怀柔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熊海水表示,认定对外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等,需要综合判断生活水平、经营状况、婚姻状况等因素。
据介绍,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举债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共同债务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夫妻一方的日常合理举债,一般推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除非另一方能举出反证。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大额举债,除非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若在离婚后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债务的,已离异夫妻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共同赠与。”熊海水表示。
在另一起案件中,赵女士的丈夫虽主张有87万元的共同债务需分割,但既拿不出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又不能证明举债是基于二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而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亲戚朋友等普通债权人的风险防控意识相对不足,多不要求夫妻举债共签。一部分当事人还存在证据留存意识较弱的问题。夫妻之间还存在混用银行账户、在一方经营的公司挂名等情况,这在纠纷发生时容易陷入被动局面。”怀柔法院副院长孙吉旭表示,他建议债权人审慎预判交易风险,在出借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明确借款用途,并注意证据留存。从夫妻一方权益保护角度而言,非举债方在债务凭证上签字要谨慎,同时要避免自己的资金账户与债权人产生交集、“被挂名”参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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