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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要闻】再婚夫妻房产继承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3-07-05 20:18:48 来源:搜狐焦点 分享

目睹了无数继承纠纷后,我们发现因再婚引起的继承纠纷高发,不得不提前防范。今天通过两个案例进行风险提示,希望给再婚家庭以法律指引,预防潜在纠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一:一方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一方遗留房产未过户发生继承纠纷

方大爷和郑大妈是再婚夫妻,方大爷、郑大妈婚后各购置商品房一处,后郑大妈儿子结婚,郑大妈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过户给了儿子。多年以后,方大爷和郑大妈相继去世,双方子女因方大爷遗留房产,争执不休。方大爷的子女认为,郑大妈的儿子已经取得了一处房产,应当放弃继承,案涉房产由方大爷子女继承,而郑大妈儿子认为,之前完成过户房产是父母的意思,已经完成交付,不能相提并论,而案涉房产是方大爷和郑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郑大妈的部分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

我们时常听当事人“按道理来说,他不该再要了”。可是那些按道理来说的事,往往不能按道理解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固有认知,很多时候人与人之间就一件事会有不同的看法,产生分歧、争议。家事是一个有情也有法的领域,但也有时候,很难讲感情。本案中,如果两位老人生前协商一致,均将各自名下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或者预先做出安排,就不会有情与法的较量,而事实上只有夫妻一方处分了一处房产,给子女留下了道德和情理的选择空间。

当人们面对巨大利益的时候,很难保持客观理性,也很难有极高的道德水准,法律在此时就必须发挥定纷止争的规则和裁量作用。然而很遗憾,法律只能在既有的条件下保证公平,不能溯及既往地去计算家庭成员的得失,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不能拨开时光的迷雾探求已故人的本意。本案中,结果只能是两位老人各自的子女依法继承各自相应的份额。

案例二:再婚期间购买房产,子女与再婚配偶发生继承纠纷

陈大叔和李阿姨再婚后,陈大叔婚前承租的公租房可以购买,即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多年后,陈大叔去世,李阿姨起诉陈大叔的儿子要求取得案涉房产的75%。陈大叔的儿子认为房产是父亲婚前承租的公房,父亲和继母收入悬殊,父亲用自己的收入再婚后购置房产,凭什么在继承的时候继母可以取得75%,而自己作为陈大叔的亲生儿子只能取得25%?

答案显而易见,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内因购买取得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先分出一半给配偶,剩余一半作为遗产分割,而作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享有平能的继承权,上述继承份额由此而得。而婚内无论夫妻双方收入如何悬殊,工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再婚不仅带来陪伴,也存在很多风险,事前不说清楚,事后很可能引起纠纷。再婚当事人,不仅应当处理好配偶、子女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妥善安置财产、预防纠纷。

那么老年人再婚,如何有效切割财产、理清权属,防范纠纷呢?

公证员提示:可以通过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遗嘱公证”的组合公证方式解决上述问题。在咨询的过程中,公证员会向当事人告知相应的风险和风险防范可以达到的效果,避免因为“想当然”而错过纠纷预防的最佳时机。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遗嘱公证”的作用是什么呢?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可以明确财产归属,在夫妻之间做出明确的财产切割。这种明确是全方位的,不仅及于婚前、婚后财产、债务,还及于现有财产产生的收益(比如出租、作价入股等)。

《遗嘱》公证可以预先对遗产的处置做出安排,排除相关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比如,再婚夫妻想把各自财产留给各自子女继承,则必须排除作为配偶的一方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通过遗嘱指定由本人子女继承,则可以实现财产的代际传承,防止发生法定继承情形。

再婚极容易因为是否有效做出财产切割以及财产处置的早晚、先后和是否预先对财产处置做出安排引起纠纷,必须提前着手予以防范。

文 | 姜 雯 来源:南京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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